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所在的工厂以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告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告失踪。2004年6月,的妻子以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告死亡,本判决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和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回到家中。 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告失踪? 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 在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 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