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