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2004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3月20日,市财政部门到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单位最近正在进行生产整顿,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2)5月18日,从事公司财务部门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临时顶替的工作。(3)6月9日,公司财务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了10年的担任财务科长。(4)6月29日,公司出纳员顶替从事单位内部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期间,应自己配偶要求,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公司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复印后交给其配偶单位有关人员。(5)8月27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经办人员便在原始凭证中作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6)9月15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重申,公司今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主管会计的副总经理和财务科长三人同时签名、盖章后方能报出。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拒绝市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