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公司向浙江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5月25日该苗圃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未承兑商业汇票交付给浙江园艺公司,付款人为A银行。保证人为丙公司,但是该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A银行提示承兑的路上,该票据被盗走。园艺公司随即电告苗圃公司此事,请其协助防范。苗圃公司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告遗失票据无效。在此期间,伪造园艺公司的签章,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随后丁公司为了偿还戊公司欠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可以采取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