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具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 1)收购原木并领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339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52元。 ( 2)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次性餐具。8月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8月3日预收全部含税货款113000元,另收取包装费3390元;8月15日和8月25日各发出50%的餐具。 ( 3)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17100元,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9900元。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 13%,农产品扣除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2.甲餐具生产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次性餐具,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8月3日 B.8月25日 C.8月15日 D.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