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后到某商场购物,将该票据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为支付电器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电器公司。6月10日电器公司接收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承兑,12日A银行作出承兑,电器公司接收A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火灾,待火灾事故处理完毕,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电器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已过付款提示期限。为此电器公司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将付款人A银行及出票人贸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但此时法院已宣告出票人贸易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正确吗?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电器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