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受理了该破产案件,2007年9月3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于9月10日成立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权利的情况如下:(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如下:①厂房价值200万元,在银行贷款200抵押给了银行;②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③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⑤2007年3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⑥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2)破产企业的债权及相关费用情况如下:①甲银行向破产企业贷款200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②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③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对企业享有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④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与戊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戊公司实际损失80万元,并且合同规定,违约金20万元;⑤欠缴税款160万元,罚款60万元。⑥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1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该案中,哪些财产属于取回权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