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民名下拥有一公司(甲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公司于2019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其个人名下的非普通住房一套,取得含税销售价格126万元。该住房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该房屋于2017年12月购入,购入价格为113.4万元(含税)。 (2)名下还拥有另一间住房和一间商铺,将其出租。当月取得住房的房租收入2100元(含税),取得商铺出租收入12600元(含税)。 (3)由于公司搬迁,甲公司将位于原址的厂房销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8.5万元。该厂房为甲公司自行建设厂房,建设时所发生的成本为50万元。 (4)除业务(3)外,甲公司于本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20.6万元,处置一批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处置收入1.03万元。 根据上述描述,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在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在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在业务(3)中,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在业务(4)中,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