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从事石油化工的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为生产购进A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增值税510,当期通过认证; (2)为生产产品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买价500,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30,装卸费10; (3)为生产购进辅助乙材料,普通发票注明金额23.4; (4)将自制的B产品对商场销售,含增值税售价为5850,B产品增值税税率17%,按照含税价格给予对方10%的折扣,折扣额另开了发票; (5)将生产的D产品委托甲公司代销,已经发出商品成本550,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20%,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货物已发出100天); (6)部分D产品被在建工程领用,成本275,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500; (7)因管理不善损失部分A材料,该部分材料账面价值为100; (8)上期期末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为130.5。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1)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A材料进项税额=510() ②购进免税农产品及运费的进项税额=500×13%+30×7%=67.1() 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10+67.1=577.1() (2)当期销项税额 ①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5850×(1-10%)÷ (1+17%)×17%=765() ②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尚未取得代销商品的清单,本期暂不计算销项税。 当期销项税额=765() (3)本期应缴纳增值税=765-577.1=187.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