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记载的存款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B.
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为存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出资人的名称
C.
预留银行签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D.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印鉴应由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章组成,其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有个体户或个体工商户字样
E.
与客户另行约定使用非上述情形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