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 , 经济上独立家庭。 2015 年 8 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 , 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元。公司成立后经营形势看好 , 收益甚丰 , 与订立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 , 并注入投资 5 人民币。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聘用工作人员 10 名。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 , 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 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 10 , 决定于 2017 年 6 月自行解散企业 , 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与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 判决责令、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 由与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 :( 1 ) 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 ( 2 ) 允许另一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 ( 3 ) 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 ( 4 ) 是否有权解散该企业 ? ( 5 ) 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 、、与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 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 , 、各出资 30 , 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 50 , 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 20 。对以上出资 , 合伙人经协商确定 , 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他们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 , 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 , 于是他们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的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题 : 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