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男,30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5月7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8年夏,被告人与被害人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曲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家人将钱取出。但对此次与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怀恨在心。 199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被告人拿着尖刀来到家欲对实施报复,因不在家才作罢。同年4月28日下年2时左右,被告人再次携带尖刀窜人家,睡的腹部连刺两逃离现场。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先后于1991年至 1996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 1996年5月20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请从法理学的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分析此案例中的违法行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