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B.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D.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