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市的 A 公司与位于强力市的 B 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 H 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果真发生纠纷,由 H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案件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 A 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 A 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 B 公司则要求 A 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 A 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 B 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该仲裁委员会拒绝。 问: ( 1 )两公司是否可以约定由 H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为什么? ( 2 )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 3 )仲裁委员会拒绝 B 公司申请执行裁决的申请是否正确?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