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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5月在我国某经济特区登记注册,经营期限20年。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五免五减半。1998年至2005年的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998年亏损30万元,1999年亏损10万元,2000年赢利30万元,2001年赢利60万元,2002年亏损10万元,2003年赢利50万元,2004年亏损20万元。 2005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8500万元,服务性收入5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和销售费用7115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40万元,交际应酬费39.5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80万元、营业税25万元;经批准7月1日向其他企业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1年,当年内实际支付借款利息费用10万元,已“财务费用”账户,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息率为4.8%;“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上年度新产品开发费用为30万元) 该企业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6比4,外方于2006年3月将从2005年税后所得中分得的利润(不考虑基金分配)全部用于再投资追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追增期限8年。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2001年~2004年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