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大学学生, 2013 年 3 月 10 日, 在考试中替考。 的替考作弊行为被发现后, 听从监考人员的劝导, 当即承认替考作弊的事实, 后又积极配合调查, 查清事实。 4 月 15 日, 大学召开 “2013 年第 4 次校长办公会”, 该会议决定开除学籍。 该会议决定的记录内容中无记载对作出开除学籍予以讨论的内容, 亦无记载开除学籍应当适用具体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同年 4 月 24 日, 大学作出 2013 第 58 号处理决定,对考试作弊行为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未书面向送达该决定。 同时, 大学无证据证对予以开除学籍的向履行了告知义务、 听取了的陈述申辩。 【关联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 16 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 54 条 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55 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 56 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 《大学普通本、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 49 条 考试违纪者, 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考试 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问题】 1.本案为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大学开除学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3.大学开除学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