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认为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展前景上佳,拟对其进行投资。甲公司法律顾问在境况调查中发现,乙公司共有3名股东,注册资本为2000。其中自然人A、B均以货币出资,各持有乙公司15%的股权,其货币出资均已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C公司以货币和厂房出资,首期出资为货币200已于公司成立时缴付,厂房经依法评估作价1 200,已于公司成立1周年时投入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乙公司的首期出资不符合规定,且C公司未将厂房产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亦不符合规定;C公司得知后立即将厂房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乙公司股东A的朋友得知甲公司的投资计划后,也看好乙公司,遂与A达成隐名投资协议,以A的名义投资公司,投资权益由享有,乙公司因此增资500:次年,乙公司分红,向A要求返还应得红利,A表示可以返还的出资额,但红利不予返还。不服,将隐名投资协议提交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将A名下因增资取得的公司20%股权变更至名下,股东B和C公司均表示反对。 2008年3月,乙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发上市。 2010年5月,乙公司拟增发股票。,乙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1080、1 280和3000,3年累计分配利润1280,其中现金分红累计280。 中国证监会以乙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不符合股票增发条件为由,不予核准。乙公司遂改为发行公司债券,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期发行,预计发行债券面值总额为8000乙公司于6月份发行了4000、7、8月份各发行了2000。 2010年8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正式商议收购计划,乙公司董事会秘书得知该信息后,于8月4日购入乙公司股票2万股;同日,市场上亦传闻甲公司的收购计划,乙公司股票因此大幅振荡。乙公司于次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收购计划的商谈情况。 2010年9月,收购完成,甲公司最终取得乙公司30%的股份,并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12月,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乙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题: 乙公司的首期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