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57.5万元。2009年6月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有以下问题: (1)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采用方式,实际发生22.5万元,2008年工资总额110万元,该福利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2)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0万元,挂账未作处理。 (3)技术所有权转让净收入600万元,未记收入。 (4)成本费用中包括一次性列支的当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税控收款机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12月通过认证)。 (5)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未调整营业外支出。 (6)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7)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已在所得额前扣除。 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 (2)计算企业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调增所得额; (3)计算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应调增所得额; (4)计算企业折旧应调增所得额; (5)计算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6)计算企业其他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7)计算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