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50万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成本100万元。 甲公司(销售方)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 1 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借: 4 100 贷: 5 100 ( 2)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寄来的一张期限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为169.5万元,抵付产品的价款和增值税款。(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 借: 6 8 贷: 7 169.5 ( 3)2019年12月15日,甲公司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69.5万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69.5 贷: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