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高尔夫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比例为60%,2012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高尔夫球加工成木制杆头,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甲厂收回木制杆头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且没有同类木制杆头的销售价格。 (2)高尔夫球具生产厂外购一批高尔夫球杆的金属杆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的50%领用连续加工高尔夫球杆;30%以22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另一家高尔夫球;领用当期外购杆身的90%,用于连续生产高尔夫球杆。 (4)当月销售高尔夫球具1200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5)当月将自产高尔夫球具100套赞助某国际高尔夫大赛;将自产高尔夫球具10套用于本企业职工奖励。 (6)月末盘点时发现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高尔夫球具产成品一批,账面成本8万元。 (提示:高尔夫球具消费税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2)计算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 (3)计算甲厂当月委托加工业务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甲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5)计算甲厂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