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0日19时10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以下简称“副业公司”)的驾驶员驾驶牌照号码为苏L10789的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9K+2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2×1.2平方米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壳变形、发动机损坏、轮胎脱落、后备箱钢圈撞毁。乘坐于车辆前排的脑后被撞破,在后排乘坐的三人被抛出车外摔伤。其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胸部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头面部损伤为伤残十级;英头部有多处肿块。 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其事业法人登记证上登记的职责或服务范围包括路政管理、公路养护、规费征收和经营开发,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受江苏省交通厅的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路政管理和规费征收权力。据此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处可以对通过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的车辆征收车辆通行实施路政管理,可以对违反路政管理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请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否是实行行政管理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还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本案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还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