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公司是一家经营激光制版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800万元,2014年1月29日该公司在某银行G支行申请2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期限6个月,由H公司担保。F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客户经理多次催收都不见效果,于是上门找保证人H电子有限公司追讨债务,发现H电子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后得知,保证人H电子有限公司已于贷款发放前的两个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被注销的公司办理的担保手续显然无效担保。因此,该笔贷款变成了信用贷款。 2015 年7月,贷款行想法院提起该笔贷款的诉讼,根据分公司已在百度中无法清偿债务的事实,G支行在法院破产庭申请F公司破产清盘,法院着急债权人会议进行调解,要求F公司在4个月内还清G支行的债务。调解期间,F公司仅支付G支行欠息23万元,于是,法院破产庭再次着急债权人会议,宣布立即进入破产清算。经破产青笋,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清偿金额,其结果是贷款行只收回本息50万元,照成损失180万元。 请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