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6/ti_inject-812ce.png)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 同意接受该批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 无法查到其去向。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