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公式为()。
A.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税率一退税率)一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一退税率)
B.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率)十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一退税率)
C.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货物到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率)一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征税税率一退税率)
D.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货物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率)十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一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