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和自小“青梅竹马”,但因为双方家庭对他们婚姻的阻碍,于1996年4月私奔广州,在当地,为了便于照顾彼此,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天,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此时,因出差在外对此事全然不知,不久后,出车祸意外身亡。得知遂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保险公司拒赔。遂诉诸法院。 请思考: 1.我国《保险法》对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内的保险利益是怎样认定的?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她能否为投保寿险?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不是同一种关系? 4.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