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法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款总值约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货不超过7天,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甲公司亦与国内丙公司签下供货协议,并约定了相同的违约金条款。结果乙公司比原定日期晚15天交货,由此造成甲公司公司交货也拖延了15天。丙公司从货款中扣除了20万元,但未提出其他要求。甲公司多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称鉴于乙公司拖延交货时间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原来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减价10%,一次性返还50万元货款。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问,甲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满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