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介绍】-2 2015年6月15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发店自2012年8月20日起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直擅自从事美容美发活动。同时,该店经营者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针对该店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6月25日,卫生行政部门以该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二)、(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00元)的行政处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月6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催告书》。10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前述义务1月28日,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决定准予执行。7月11日,在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决定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950元,其余罚款无法执行到位,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予以免除。7月13日,某县人民法院将4950元罚款执行到位,同时下发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7月14日该案结案。 问:本案中涉及的卫生监督手段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