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立信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由投资者甲、投资者出资600000元共同设立,各占50%的股份。为扩大经营规模,2009年1月1日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决定增加公司资本。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2700000元,并吸收投资者丙加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投资者丙加入后,三方各享有立信公司1/3的股份。2009年1月1日,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1)投资者甲以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投入立信公司作为增资,投资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价值为378000元,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该设备原价540000元,已提折旧285000元。 (2)投资者一批原材料投入立信公司作为增资,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30000元,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批材料账面价值315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额为56100元。投资者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3)投资者丙以银行存款1170000元投入立信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立信公司2009年1月1日增资时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