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丙公司根据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裁条款申请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庭三名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裁庭首席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