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抵免案例(股息分配没有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特殊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 A 拥有设立在甲国的 B 企业 60%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B 同时拥有在设立的 C 企业 70% 的有表决权股份, 2018 年 A 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收到 B 企业分回股息 90 万元, A 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 B 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收到 C 企业分回的股息 85 万元,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 10% 。 C 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适用 30% 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 15% 。假定 B 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 B 和 C 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 A 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 A 企业 2018 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