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床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税务机关审查其2007年12月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时,查出其部分经济业务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1)以本厂生产的5台A机床对外投资,每台机床的生产成本140000元,市场售价每台200000元(不含税)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0 (2)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建生产车间一个,将本企业生产的2台A机床未入库直接用于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生产成本280000 (3)用本企业生产的一台机床换取原材料钢材28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税率17%,税额34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库存商品140000 贷:营业外收入94000 (4)将换取的钢材部分用于新车间厂房建设,成本为3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原材料30000 (5)由于火灾,损毁自产机床4台。企业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的比例为70% 。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560000 贷:库存商品560000 (6)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机床3台,已办妥托收手续。账务处理为: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20000 贷:库存商品420000 要求: (1)指出企业上述账务处理中在增值税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2)计算企业应补交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