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2月3日,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丙公司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于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14年3月10日止,2013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影响2013年收入的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