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7月,甲建筑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3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与是多年的老朋友,一向私交不错。2014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听说与丙材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答应了的请求。随后,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同年7月10日,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公司将脚手架交给,但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装修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