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增值税因素。有关资料如下: 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自用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8000万元,每年6月30日收取租金,2013年7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2016年6月30日到期。2013年6月30日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该资产账面原值为70000万元,已的累计折旧为8000万元(其中2013年1月至6月累计折旧为100万元),未减值准备。各年6月30日均收到租金。 2013年12月发生办公楼的修理费用2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1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0800万元。为了提高办公楼的租金收入,甲公司决定在租赁期届满后对办公楼进行改扩建,并与B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完工时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2016年6月30日租赁协议到期,甲公司收回办公楼并转入改扩建工程。2016年8月30日完工,支付工程款项9560万元,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2016年8月30日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关于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说法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