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1994年6月15日同国外一家公司鉴订了“烧陶技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2年,合同期间及期满5年内,受让方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派出、等人前往国外接受培训,等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侵犯公司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1996年8月、同某工厂共同投资了10万元开办陶器厂。1998年6月陶器厂从废品回收公司选购了甲公司售出的废旧模具,将其加工修复后使用,生产与甲公司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投放市场,使甲公司的产品销售下降。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原告甲公司对某工厂和、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 (1)陶器厂停止使用与甲公司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烧结的工艺和技术。 (2)、、某工厂于30日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问:(1)、、某工厂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的不正当竞争? (2)法院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