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规定,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B.
规定,参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员由各省选派。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行使司法权。参议院有权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
C.
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等自由,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与被选举等民主权利。
D.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