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l万元以上的合同,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3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说明理由。 (5)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6)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