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化工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2015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就疹,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息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确诊是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如果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还会反复发生,与公司沟通,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4月1日,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去科室工作,被拒绝。即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请针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1)试分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2)可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