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5月1日致电B公司:求购汽车配件,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件,每件100美元,6月1日至20日交货。5月5日A公司收B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能力所限,7月1日至20日方能交货.5月10日,B公司收A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 B公司未能按时交货,A公司由于不急着使用该批零部件,因此给予了B公司15天宽限期。后B公司在宽限期内交付了货物。A公司将装有该配件的汽车上市销售后,9月甲国C公司起诉控告B公司生产的汽车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C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