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位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1年的租金。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租期第5个月,家出国半年。行前,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租期第14个月,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租期第13个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