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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是国有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张某在管理中的疏忽,造成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于6个月前破产)、(个体出租车司机)与(个体服装店老板)三人决定成立威尔服装有限公司。三人约定由张某出资10万元,出资5万元,以实物作价5万元出资。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不设董事会,推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依法办理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不好,决定转让其股权给,二人不同意,要求张、购买,二人不同意购买,遂将其股权转让给。 请问: (1)张某能否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什么? (2)转让股份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威尔服装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