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 1. 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是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无,于是改以二极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按合同签定的三级红枣计价。” ( 1 )合同用什么方法表示商品品质? ( 2 )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 3 )东方公司应该怎么做顺利进行贸易? 2. 黑龙江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以信用证结算的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散装货,总量为 100 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 96 公斤, 1000 袋共 96 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 5% ,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若条件改为每袋黄豆净重 100 公斤,共 1000 袋,合计 100 吨,则俄方要求是否合理? 3. A 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 箱,每箱 24 罐× 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 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