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各种型号空调机。某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给某商场空调机500台,每台不含税价格3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另开具普通发票,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装卸费5850元。 (2)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空调机90台,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245700元,合同规定,4月、5月每月付款122850元。 (3)为本企业专门自制中央空调机一台,本月移送并安装。该空调机账面成本50000元,该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1200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5)外购辅助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90000元,增值税额15300元,专用发票尚未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90000元,关税税率10%,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已知该企业月初进项税额为零,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自制自用中央空调机成本利润率10%,支付的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