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核算。2017年8月1日,该公司“原材料”账户的账面成本为50 000元,“在途物资”账户的账面成本为6 000元(其中,甲材料2 000元为7月20日购入,乙材料4 000元为7月30日购入)。该公司8月份发生以下业务(假定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予抵扣): (1)8月5日,购入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额为24 000元,支付运输费7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有关款项均以转账支票支付,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2)8月9日,7月20日购入的甲材料已验收入库。 (3)8月20日,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从山岭工厂购入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6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500元,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尚未到达本公司。 (4)8月25日,购进乙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月末按合同价8 000元估计入账。 (5)本月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6 000元,其中,生产领用4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0 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6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