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7月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协议。集团公司未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签订培训协议,约定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2006年3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 问题: 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集团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的主张不合法,合资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的主张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