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0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桥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某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部进行2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厂房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要求6月底前拆完,合同工期4个月,条件是第三项目部单位上交3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部又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M民工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M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2月20日签订了合同书。 拆除功臣施工前建设单位未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也未给项目部提供厂房图纸等技术资料。项目部要求民工队3月1日开工,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利益(旧钢筋),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5月10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平方米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锤击天花板。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锤击暴露出来的钢筋。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弯,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经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改起事故由()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