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产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格35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500元;将收购原木的20%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回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200元。 (3)采取赊销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总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60%的不含税货款,其余的在下月收回,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只收到40%的货款。 (4)将企业新研制的一批 B 产品赠送给某老客户,该批B产品的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无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 (5)将本企业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设备(系2008 年购入)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48558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运至购买方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3000元。 (6)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原材料(税率17%,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账面成本为3000元。 假设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当期通过认证并抵扣,A、B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