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后认为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