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5岁,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常到邻居(无业人员)家玩耍。2003年5月11日早晨8点,带到某地铁人口处,并指使抢走行人的书包一个,内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3000元。5月25日,又指使望风,及其同伙3个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10件,价值5000元。6月3日,带乘公共汽车时,唆使扒窃2次,窃得现金1200元。6月20日,一伙5人带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交给匕首一把,并示意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饭馆当场将6人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等人的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在对的4次讯问中,的法定代理人(的爷爷)均到场。要求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不允许。该案在移送起诉后,检察院案件太多,无暇顾及一案。2个月后,一名检察员才抽出时间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开头和结尾加以改写,未对案件进行审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20天后,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判阶段,聘请律师某甲、某乙担任其辩护人。庭审过程中,的律师发现合议庭的审判员是母亲的亲戚,要求回避,审判长认为符合法定回避理由,当庭决定回避。2003年9月20日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对、等6人进行宣判,并将和等人一起交付监狱执行。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