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湖南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甲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5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乙河沙厂和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2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到乙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乙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乙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丙河沙厂的河沙。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